《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在机场规划与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等升空物体;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活动。禁止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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