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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08-22   作者: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民航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对我国飞行员的培训和养成、执照的分类和管理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为执照管理和飞行员培训提供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支持。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民航安全类规章中的一部基础性规章,是抓好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的纲领性规章,自1996年颁布以来,分别于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做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很好地适应了民航发展的需要。如今,距离第三次修订已有近7年时间,不仅国际民航组织执照管理的相应政策不断发生变化,而且中国民航的实际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规章已不能适应实际发展的需求。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政策的变化,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民航局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行业意见,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力争满足国内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本次修订共涉及22个方面内容,增加了运动类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的执照种类,重新划分了航空器分类、细化了教员等级的分类,明确了飞行教员由执照管理转换为等级管理,调整了各类执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内容,强调了适合体育娱乐飞行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培训要求,完善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指示要求,修订后的规章取消了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具体来说,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而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考虑到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需求,修订后的规章还参照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以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需要用新的模式培训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培训体系的补充,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

  为了便于全行业更好地把握《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内容,切实贯彻落实规章要求,民航局于8月20日在京召开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就下一步做好规章的贯彻落实提出要求,对进一步做好飞行人员培训和执照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上,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此次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做了详细解读,强调了规章第四次修订的重要意义,总结了目前我国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的改革情况。与会代表还就此次修改的规章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要求,要做好此次修订后规章的宣贯工作,确保政策快速落实,相关部门在组织好后续培训工作的同时,也要尽快修订与规章有关的咨询通告,使规章更新上下联动,便于行业执行;要抓好飞行人员资质管理,提升行业安全水平,一方面继续下大力气把好运输航空公司人员入口关,严格规章标准,加大监管力度,把好飞行人员培训关口,另一方面要努力促进通航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娱乐飞行需求;要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执照管理工作效率。

  民航局总飞行师辛天河,民航局相关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航空公司、飞行学校代表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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