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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3月1日起施行



2015-01-22   作者:吕霞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1月2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8大类活动。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等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8大类活动,分别是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此外,《规定》还提出,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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