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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2015-01-27   作者:吴丹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后,残疾旅客乘坐飞机将更加便捷。民航局最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于近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民航局运输司了解到,为了适应当前残疾人对航空运输服务工作的更新更高要求,民航局在总结残疾人航空运输工作经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借鉴了美国、欧盟及亚太国家的先进经验,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美国运输部第382部《航空旅行中不歧视残疾人》、欧盟1107/2006条例《关于残疾人以及行动不便者航空运输的权利》和相关国际惯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规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工作。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残疾人而收取报酬的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或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航空运输。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65条,合理规范了载运残疾人的人数,明确了相关部门要为残疾人提出服务需求和办理乘机手续提供方便,强调了要充分尊重残疾人在安检中的隐私,完善了残疾人登机、离机的规定,新增了对残疾人到港提供协助和服务的内容,增加了对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的要求。

  为防止现行《办法》中条款规定模糊而导致承运人对所有残疾人进行人数限制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办法》对没有陪伴人员但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基于现行《办法》中按照飞机座位数对载运残疾人人数进行规范时只设上限未设下限,从而造成部分承运人每个航班上载运残疾人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现状,修订后的《办法》对每个航班载运上述残疾人人数作了直接规定,分类简洁,便于操作。

  鉴于很多残疾人因没有提前告知承运人特殊需求而被拒载,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在售票处、售票网络及电话订票系统中要设置便于残疾人说明残疾状况及提出特殊需求的程序,并要求承运人及时回复残疾人能否满足其需求。在此基础上,《办法》修改了残疾人有使用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需求时通知承运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时间,将原有在航班离站时间前的72小时缩短至48小时。《办法》还修改了残疾人到达机场的时间,将原有提前3个小时办理乘机手续缩短至截止办理乘机手续前2个小时,大大减少了残疾人在机场的等候时间。

  《办法》对民航部门为残疾人在到港、离港、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离机等各环节提供便利方面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机场在航站楼主要入口处设置综合服务柜台,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协助服务;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移动辅助设备服务,保障残疾人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承运人要安排在飞机前排就座的、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优先离机;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要为残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导等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尤值一提的是,修订后的《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尊重残疾人在安检过程中的隐私,规定机场应为残疾人设置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机场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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