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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场室内公共场所纳入控烟范围



2013-07-24   作者:李杨 邸亮  来源:西部商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作了关于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的说明,新增包括“将机场列入限制吸烟场所”在内的内容。

  昨日的会议还对《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及《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议还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另外,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我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一年多来,至5月底累计落实资金120.33亿元。

  单位控烟不合格拒不整改最高罚1万元

  该条例审议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对吸烟者个人的处罚设为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有人认为对吸烟者的个人处罚不宜设幅度,因为不好操作;也不宜将处罚标准设得过低,起不到处罚的作用。所以还是保留处以两百元的处罚。也有人提出,法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过于宽松。为此,此次修改增加了处罚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烟草烟雾浓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审议时还有人提出第二章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表述分散,不容易理解。研究后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八条,作为二、三款,即“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控烟范围新增机场室内公共场所

  有人提出,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太严,不利于执行。研究后删除了室外区域。将第(一)项修改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原含‘外区域’)区域”。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是有些严,恐怕不利于执行;二是建议调整位置,放到最后一项之前。研究后认为,这些场所都是室内公共场所,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禁烟场所,应当列为禁烟场所,不再予以放宽。将这一条的表述做了准确修改,并将位置调整为第(七)项,即:“(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机场的控烟作出规定。经研究并向中川机场征求意见,将机场列入限制吸烟场所,在第十条增设了一项,即:“(四)机场的室内公共场所。”因为目前全国机场的控烟执行的是国家民航总局的内部规定,即在机场室内限制吸烟,设置吸烟室。因此我们在原先没涉及机场的基础上,根据审议意见,将这一场所进行了规范,和国家民航总局的内部文件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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