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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2015-05-27   作者:董晶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5月26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在吉林机场集团的大力推动下,吉林省成为全国第七个、首都机场成员单位首个颁布民用机场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中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安全运营、安全运营环境、经营服务、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中,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场的安全和运营、机场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的立法工作历时四年,克服重重困难,在地方政府对民航事业的高度重视下出台。2011年8月,在首都机场集团加快推进地方配套立法的要求下,吉林机场集团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立法工作。9月,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鉴于机场具有远离市区、专业性强、分区管理等特点,当地政府因条件限制,对机场的行政管理力量比较薄弱,而机场管理机构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能行使行政管理及处罚权,导致维持机场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比较困难,影响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因此,吉林省政府高度关注吉林民航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困难,综合考量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属性,考虑授予机场集团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2012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启动了此条例草案的制定程序。2013,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吉林机场集团共同到云南省和湖南省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了两省授予机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及执法权的立法经验。后又经过反复论证、专题研讨,2014年4月11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条例草案。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通过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推进。最终,条例于5月26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正式颁布。

  吉林机场集团取得授权后,将组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正式实施执法工作,并将自觉接受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启动民用机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是吉林机场集团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范和促进吉林省民用机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依法建设机场,依法治理机场”提供了法制基础。条例的颁布对于吉林机场集团、吉林民航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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