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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关于例行航空器追踪新标准和建议措施



2015-12-01   作者: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5年11月9日和11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6届理事会举行两次会议审议附件6《航空器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39次修订提案。修订案提出了例行航空器追踪新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2014年马航MH370航班事故后,全球飞行追踪多学科会议建议引入关于例行航空器追踪新的标准和建议措施。2015年2月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次高级别安全会议支持这一建议,并呼吁国际民航组织实施一种使用现有技术进行例行航空器追踪的措施。此后,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了例行航空器追踪实施举措指导委员会,并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了相关建议。空中航行委员会在审查例行航空器追踪建议内容时,认为需制定额外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编写适当指导材料,以促进新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实施。需处理的问题还包括货运航空器的适用性、极地区域的特定运行或洋区有限飞行的运行、对超出运营人控制的例行航空器追踪所需要素(如通信服务提供商中断)的审查、评估如何以最少的设备来处理例行航空器追踪、如何及时得到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和运营人的联系方式等。为此,空中航行委员会建议延长修订案适用日期,以完成相关补充工作。

  各国实施附件6第I部分第39次修订,可遵循下列步骤:第一,确定将国际民航组织例行飞行追踪规定和补充规定纳入国家条例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第二,参考为补充例行航空器追踪规定正在拟定的各项规定,制定国家实施计划;第三,起草修改国家条例和遵守措施;第四,国际民航组织通过补充规定后,将其列入国家条例和遵守措施草案;第五,正式通过国家条例或行业指导等合规性措施;第六,修改航空运营人合格审定和监督方案,纳入新的要求;第七,修订适用的适航性和飞行运行检查员的指导材料和检查单,支持航空运营人的合格审定、监测和解决发现的任何问题;第八,根据修订后的检查员指导材料对适航和飞行运行检查员进行培训;第九,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每个航空运营人遵守;第十,如航空运营人提出要求,批准安装新设备以遵守例行航空器追踪要求;第十一,运行验收运营人为遵守例行航空器追踪要求的政策和程序。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6年3月出版《例行航空器追踪实施指南》,于2017年3月更新《飞行计划和燃料管理手册》(Doc 9976号文件)。此外,国际民航组织还将修订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持续监测做法关于航空器适航、空中航行服务、航空器运行等领域的访谈问题,以评估各国的有效实施。

  理事会批准了对附件6第I部分的第39次修订。本次修订将于2016年3月20日生效,于2018年11月8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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