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进一步规范“大运行”实施准则
为确保统一运行补充审定阶段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飞行安全,日前,民航局印发《关于控股航空公司实施统一运行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实施统一运行的标准、程序以及行业安全监管模式。
根据《指导意见》,在统一运行实施前,参与统一运行的航空公司应明确每次运行的实际运行人,对运行实施管理、承担该次航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统一运行的母、子公司应具备相对统一的运行政策、训练标准,能够对统一运行中共享的人员和设备进行管理。国际航线的统一运行,应当遵守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统一运行母、子公司间签署的安全管理协议应明确统一运行的范围、管理模式和各自承担的管理责任,由母、子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作为统一运行申请材料提交。
《指导意见》要求,统一运行的批准应经过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完成审定后,民航行政管理部门以颁发相应运行规范条款的形式批准统一运行的实施。其中,为获得统一运行首次批准而进行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由母公司合格证管理局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局参与。在协调并统一标准前提下,由各航空公司的主任监察员批准所负责管理的航空公司适用于参加统一运行的相关手册、标准和程序;获得统一运行批准后发生的补充审定工作,由母公司合格证管理局负责,涉及子公司的可由母、子公司所在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书,将补充审定工作全部委托母公司合格证管理局实施,子公司所在地管理局认可其审定结果。
《指导意见》明确,在统一运行中,实际运行人可以使用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行机组、客舱机组、签派员等生产要素,但每次运行不得超过两个。参与统一运行的一套飞行机组、客舱机组视为一个生产要素,组成成员必须来自于同一航空公司。参与统一运行的飞机,除大面积航班延误的情况外,在同一个日历日内一架飞机仅允许由一个航空公司使用,其在母、子公司间交互使用不需审批,但母、子公司相互间以购买租赁、注资引进方式引进飞机时,仍执行审批程序,特别是申请飞机引进时,需对全部参加统一运行的母、子公司整体运行资源进行评估。
《指导意见》强调,获得统一运行批准后,实施统一运行飞机的适航性责任、实际运行人的运行控制责任不得转移,运行人员的技术管理原则保持不变,母、子公司间飞行员的使用可按照分公司的模式进行管理。母、子公司可以使用对方的签派员代表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控制工作,可以短时使用其他航空公司空勤人员的登机证管理程序以及其他合格证持有人乘务员。
此外,针对实施统一运行后的行业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还特别指出,各地区管理局仍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涉及统一运行航空公司的地区管理局,应根据航空公司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细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有责任作出相应管理措施:包括增加检查批次、限制其统一运行相互资源调配的自由度,直至向民航局提出终止其统一运行的建议。如监督检查不是同一地区管理局进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地区管理局,并提出整改建议。如果在统一运行范围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将按实际运行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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