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聚焦 > 政策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09-18   作者:  来源:中国民航局网站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我国航空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对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1.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

  2.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

  3.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二、地方需合用非军事单位的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国务院审批。

  三、已合用的机场需改建、扩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家计委、总参谋部审批。

  四、地方需利用军队的保留机场修建民用机场,按照新建机场的审批程序办理;需将保留机场改作他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总参谋部审批。

  五、各申报单位事前应主动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在报文时,要一文一事,并抄送有关部门。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