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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 对投资主体不设限



2016-11-13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民航局: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 对投资主体不设限

  图: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三方面。

  《意见》指出,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专家解读,目前我国综合机场体系尚未形成,民用机场特别是通用机场数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等等,《意见》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附: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

  (一)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项目,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减少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除枢纽机场和具有战略意义的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外,其他运输机场对国有股比不作限制。进一步放开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

  (三)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四)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扩大民用机场专业领域从业主体规模,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二、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

  (五)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社会资本可通过专项信托计划、认购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民用机场投资活动。

  (七)社会资本可通过综合开发民用机场周边用地或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的方式建设运营机场服务配套设施。

  三、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

  (八)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简化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程序,取消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核准。

  (九)深化机场收费改革,完善机场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十)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建、改扩建机场项目,与政府投资机场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照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对于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民用机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民航局运营补贴。

  (十一)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民用机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及时享有相关信息。依法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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