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处置多起航空器违规飞行 强调空中安全
据国防部网站报道,空军新闻发言人申进科发表《维护空中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文,文章称,近年来,一些企业进行的航拍、航测及庆典服务等商业性航空活动,一些公民进行的航模放飞等娱乐性航空活动,有时引发空中险情,有的危及军民航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空军近年来参与处置了多起航空器违规飞行问题。申进科表示,任何空中活动,都应以确保国家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为前提。任何空域、任何高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任违规违章飞行。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境内的飞行管制,是确保国家空防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
全文如下:
空中安全,牵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牵系我们的幸福生活。
正如一位网民所说,“我们的家园需要安宁祥和的天空,维护空中安全,就是呵护我们的家园,呵护平安和幸福。每个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履行维护空中安全的义务。”
依法按章飞行的权利和维护空中安全的义务不能分割
近年来,一些企业进行的航拍、航测及庆典服务等商业性航空活动,一些公民进行的航模放飞等娱乐性航空活动,有时引发空中险情,有的危及军民航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这种只讲飞行权利、不尽安全义务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杜绝。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保障每个社会成员依法按章飞行的权利,每个社会成员也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空中安全的义务。任何空中活动,都应以确保国家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为前提。
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09年,一架小型航空器在杭州地区违规飞行,造成杭州萧山机场关闭56分钟,18个航班备降和延误。2012年,海南一家企业使用“蜜蜂”飞机擅自组织飞行活动,严重干扰军机训练。2013年,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进行商业性航拍飞行,既没有向民航部门申报航拍任务,也没有向空管部门申请飞行计划,又违规到首都机场附近空域飞行,导致待降首都机场的多架飞机空中紧急避让。
空军对近年来参与处置的多起航空器违规飞行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违规飞行的既有私营公司,也有航空爱好者,还有熟知航空法规的个别航空公司。违规航空器的类型,有直升机、无人机、航模和三角翼飞行器等。
用做商业广告的气球,也会危及空中安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规升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气球、三角翼飞行器、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的不当使用,都可能制造空中险情、危及空中安全。作为航空爱好者,既要对个人安全负责,更要对公共安全负责,时时处处都把依法按章飞行的权利和维护空中安全的义务一致起来。
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
很多航空爱好者和航空企业都注意到了,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大大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但有九种情况必须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比如,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再比如,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限定“九种情况”提示我们,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必须系统、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不能“断章取义”打折扣。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所有审批,都会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其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更会得到优先保障。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实施飞行要依照法规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是放任低空无序飞行
当前,低空违规飞行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中安全。有人认为,我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就是要完全放开低空,可以随心所欲飞行,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也好,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好,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如果放任航空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就违背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初衷。
我国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并不是所谓的“将1000米以下空域全部放开、随心所欲飞行”,而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维护空中正常秩序、确保安全高效飞行,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点。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六项措施,其中强调: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发放飞行驾驶执照和严格资质审核;严格低空空域准入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凡是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颁布的这些法规昭示我们,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应当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应当严格飞行执照发放、严格飞行安全监控。任何空域、任何高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任违规违章飞行。
飞行管制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规定,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这一《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飞行管制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基本任务有4项:一是,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二是,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三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四是,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飞行管制在有效维护空中秩序、确保领空安全和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还要为军队战备训练飞行、民航公共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更加高效地开发利用空域资源。近年来,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军队已经迁建机场10个、移交民航使用机场13个、与民航合用机场63个,关闭训练空域457个,新辟航路航线5.6万公里,加大空域灵活使用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军事活动对航班影响,有力支撑了民用航空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发展。
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境内的飞行管制,是确保国家空防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空军在天上飞的战机、加上空军负责飞行管制的民航飞机,每年近千万架次。每年进出我国国境的飞机,也有几十万架次。即使在看似风平浪静的日子里,空军官兵依然枕戈待旦,在高原、海岛、戈壁、边疆,日夜巡逻和守卫着祖国的万里蓝天。
空中安全,重于泰山。人民空军将始终坚持空防空管一体、军民一体、全域一体,忠实履行使命任务,保卫祖国领空安全,保卫人民平安幸福。
名词解释
1.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2.空域划设: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3.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
4.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边。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5.报告空域:通常划设在远离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国(边)境地带、地面重要目标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6.目视飞行航线:是指按照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标准划设的,穿越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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