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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起航空“诈弹”案被告败诉



2015-01-10   作者:孙娅  来源:《昆明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云南首起航空运输“诈弹”案中,昆航旅客杨某因自己一句“玩笑话”成为被告,最终在2014年12月31日庭审中败诉,赔付原告昆航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

  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航的KY8285航班,在登机后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为确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航相关法规紧急疏散了机上的旅客,对飞机进行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诈弹”事件发生后,航班运行受到了严重影响,昆航对杨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31日,经过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开庭审判,一审判决结果:杨某与乘务员交谈时使用不当言语提及“炸弹”一词,致使机组及长水机场方面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清舱及二次安检,最终导致该航班延误2小时16分,其行为影响了昆航的正常运行,经查证给原告(昆航)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赔付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

  此案成为云南首起航空运输“诈弹”事件,由航空公司起诉旅客的案例。

  昆航相关负责人表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航空安全无小事,也对广大民众进行了此类事件的法律知识普及。审判结果显示,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同时也告诫广大旅客不要逞口舌之快将航空安全视为儿戏。”

  律师说法

  本案教育意义很大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夏吉红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法院支持了航空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诉求,说明任何一位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航空器上随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航班起降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也严重影响着同行的旅客利益及民航秩序。此案件作为云南首起航空公司起诉旅客侵权的典型案例,影响及教育意义很大,对今后类似事件的维权和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也希望社会大众能从此案中得到警示,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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