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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李箱被撬丢7万欧元名表 汉莎航空赔1000元



2015-01-14   作者:毛占宇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杨先生搭乘汉莎航空的班机从德国返京,到京后发现行李箱被撬。杨先生起诉汉莎航空,称行李箱内两块价值7.17万欧元的名表丢失,要求赔偿。

  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汉莎航空承担不当运输给乘客造成的行李箱损失1000元,现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纠纷

  乘汉莎航空 行李箱被撬

  2013年1月10日,杨先生在德国法兰克福以24700欧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百达翡丽女表,又以47000欧元的价格买了一块宝玑女表。

  1月15日上午,杨先生乘坐汉莎航空航班回京后,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

  两天后,汉莎航空的工作人员将丢失的行李送还杨先生。

  “我们双方当场进行了检查。”他回忆当时情况说,行李箱锁扣有被撬的痕迹,行李锁丢失,行李扣是用两根塑料绳拴住的。

  杨先生表示,打开行李后,他发现两块手表丢失。随后,他和汉莎航空就检查行李箱的结果进行了书面签字确认。

  协商未果 起诉索赔

  此后,杨先生书面致函汉莎航空,要求赔偿。但汉莎航空以不能确定行李中确实放过两块表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杨先生认为,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办理行李托运和退税的流程是,如果行李里有需要退税的商品,需要和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人员说明,他们会在有退税商品的行李上贴一个标签。

  然后,旅客自己把行李拿到海关办事处,海关人员查看退税单并检查退税商品是否在托运的行李里,检查后在退税单上盖章,有退税商品的行李直接放在海关,旅客不能再接触。

  因此杨先生认为,其购买手表的退税单上有海关的章,杨先生也收到了退回的税款,这些证明行李里确实存放了丢失的手表。

  与汉莎航空协商无果后,杨先生将其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赔偿手表损失71700欧元,赔偿行李箱损失3000元。

  审理

  汉莎:若名表在行李中 乘客违法

  法庭上,汉莎航空公司称,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的两块手表装进了行李箱。原告提交的退税单也无法唯一地、排他地证明该事实。

  该公司称,法兰克福机场针对手提商品和托运商品有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应放入行李箱中退税。

  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从境外携带超过5000元人民币价值的物品入境,应向海关申报。但原告未进行申报,只能解释为原告没有携带两块手表,否则即认为原告违反了中国海关的规定。

  该公司还认为,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原告若没有进行保价,即便物品丢失,航空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131特别提款权,折合1213欧元。故即便手表在行李箱中丢失,公司的赔偿金额也应在此限额内。

  原告托运的行李最后找到了,故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行李标签 未写退税商品名

  据法院调查,杨先生虽然提交了德国海关在为其办理退税手续后在行李上贴的盖有海关印章的标签,但该标签上仅写有“根据乘客要求将此行李简短标记为”字样,未注明具体退税商品的名称。

  汉莎航空在其网页“行李服务指南”中说明“所有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掌上电脑、重要文件、身份证明、首饰等,应放置于您的手提行李内”。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托运行李中商品的退税流程,亦难以看出退税人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至实际托运期间,全部办理退税的商品均完全脱离了退税人的控制。

  况且,原告退税商品中还有一套西服,西服办理了托运。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该托运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因此,法院难以确定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法院确认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过的事实。

  判决

  航空公司赔偿行李箱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所在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合同约定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在该公约的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故本案纠纷应适用该公约处理。

  2014年8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汉莎航空赔偿杨先生行李箱损失1000元,驳回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杨先生上诉。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提醒

  贵重物品应先保价

  “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 著名“航空案”律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说,国内航线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100元/公斤。

  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这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31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提醒,乘客在托运行李时,要履行向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其行李中有什么、值多少钱,然后按照承运人要求的费用,对托运的行李进行保价,这样在乘客行李发生丢失后,才能享受到超过公约规定的特别提款权限额的经济赔偿。

  王晓营说,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6条规定,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乘客若违反上述规定,所能得到的赔偿会微乎其微。”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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