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旅客扰乱机场安检秩序被行政拘留
近期,民航严禁任性乘机11种行为,违者将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一名旅客因不配合安检工作扰乱安检秩序,被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8月18日晚上10点,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T3航站楼安检通道内,安检工作人员在一年轻女性旅客随身行李中,检出两瓶洗面奶和一瓶卸妆油。工作人员当即告知该旅客,根据民航局《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第二条“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之规定,其携带的化妆品容器容积已超过100毫升(ml),不允许带上飞机,可以自弃或交送行人员带回。
但该旅客不仅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还突然情绪失控,拿起其中一瓶洗面奶扔到工作人员的身上,并推搡、拉扯工作人员,由于场面混乱,该安检通道临时关闭,工作人员立即将其控制并报警,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航站楼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传唤,进行调查处理。
在派出所办案区,经民警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旅客石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机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机场公安提醒广大旅客,目前国内航班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体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额定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旅客乘坐飞机应配合安检部门检查,表达利益诉求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能采取扰乱秩序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2008年3月14日 〔2008〕02号)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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