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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到市区要价800元 “野的”被判敲诈勒索



2015-10-31   作者:王英占  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野的”司机徐某负责开车,谢某负责在双流机场招呼乘客,两名乘客搭乘他们车子前往市区。途中,二人威胁两乘客要价高达800元,最终只得到200元。徐谢二人多次以这种方式敲诈乘客。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华法院判决二人均犯敲诈勒索罪。

  去年7月22日,徐某与谢某驾驶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在双流机场载客跑“野的”, 徐某负责开车,谢某负责在机场招呼乘客乘坐该车并与徐某一同前往。

  当天15时30分许,徐某和谢某搭载了两名乘客段某辉、段某军,并按乘客要求前往成华区一汽车站。在行驶途中,徐某和谢某相互配合,谢某拨通徐某电话后再挂断,徐某假装接听其他人的电话,在假装通话过程中,谢某在旁帮腔,通过虚构的通话内容恐吓乘客,之后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胁迫的方式,直接强迫段某辉、段某军每人支付400余元车费,并当场阻止段某军报警。 因段某辉强烈要求下车并表示愿意支付 200 元车费的情况下,徐谢二人在一处立交桥匝道上停车放走段某辉、段某军。徐谢共从段某辉处取得 200 元。

  同年8月 ,谢某、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威胁何某、梅某,何某、梅某分别被迫拿出1300元、800元才得以下车。

  被抓后,徐某狡辩称他只是想获得高额服务酬劳,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成华法院认为,徐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配合,在一个月时间内3次采用对他人当场实施语言或暴力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并处罚金1万元;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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