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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首都机场有人带枪上飞机!?(图)



2016-01-04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据“停机坪”公众号发布消息,有乘客把“枪”状物体带上了飞机,事件发生在首都机场的一架飞机上,事件还有待相关部门的核实。

  这几个人手里拿着的物体看起来像假货,但在飞机上这种严肃的场合,手持“枪”状物体,还做出如此姿势,法律观念极其淡薄,太胡闹!

  但愿你们只是正在拍电影的剧组或者进行反恐演习的同行。

  对于航空业来讲,安全的定义是无事故,万分之一的危险对于航空业来讲都是不可接受的挑战,任何对安全有威胁的事件或行为人,民航业决不会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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