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大额现金出境须向海关申报
1月6日,在厦门机场乘坐KA617航班由厦门飞香港的旅客黄某,因携带超量人民币过安检时被安检人员查获,被移交海关并取消了登机资格,并且立案调查。
近日,青岛机场一名俄籍旅客乘坐飞机前往仁川前,被安检员查出携带21万新版美金。安检员告知旅客这种情况属于携带超量现金出境,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前来处理,并按照规定填写违禁物品登记。安检员在对该外籍旅客的随身行李和人身复查后,经上报值班领导批准,将其移交机场海关处理。据悉,该旅客已被机场海关移交海关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进出境,外国人进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进出境,无须向海关申报;超出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要注意的是,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政府领导人出访;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其他特殊情况。
因此,民航旅客不管是携带人民币还是外汇出入境,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携带货币超过20000元人民币或5000美元时,旅客须自觉向海关申报,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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