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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被限制高消费 青岛有32人乘机时被拒



2013-09-02   作者:  来源:青岛早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核心提示

  201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第10天,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件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侯某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乘坐飞机时被拦截,3天后,他就偿还了申请人全部欠款16万元,案件快速执结,成为全国首起限制高消费的成功案例,得到了各界的关注。记者从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了解到,截至目前,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先后向255名被执行人公开发出“限高令”,98名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偿还欠款1021余万元;32名被执行人乘坐飞机被拒,所涉及的28起案件都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执结,执结标的高达960余万元。

  成因

  根源之一就是诚信缺失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追究,其根源之一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青岛市南法院院长崔巍对于执行难的成因有着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需要提高社会的诚信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尊法守法,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如何对付欠账不还的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高消费进行治理。与此相吻合,市南法院也积极探索,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出台了治理老赖、提高判决履行率、促进社会诚信度提升、优化社会环境、提升公共道德的重要措施。

  崔巍院长在经过与党组以及执行局研究讨论后,决定结合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经营活跃,企业纠纷、金融债务易发,身负债务的被执行人经常选择乘坐飞机外出的区域特点及自身案件实际,拿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作为突破口。崔巍带领执行局干警多次与机场安检部门沟通交流,一场限制老赖乘坐飞机的限高行动就这样开始了。

  延伸

  建立快速反应“执行110”

  记者了解到,在“限高令”出台后,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还根据自身执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不断强化“限高令”的实施力度。他们建立了限制高消费公告媒体公开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分批次曝光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压缩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此外,他们还完善联动机场限高工作模式,与机场安检部门沟通协商,通过确定联络员、细化工作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进一步理顺与机场联动限高的协作规程,提升机场限飞的效率与效果。

  同时,青岛市市南法院建立快速反应的“执行110”,安排执行干警轮流值班,通过执行公开电话、执行短信24小时接受群众和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举报。“错时反规避执行”常态化制度也是他们的创举,他们巧用时间差,多次组织“错时执行”行动,通过实施“凌晨突击执行”、“节假日执行”,将老赖堵于家门,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成果

  “青岛市南经验”获高度赞誉

  2012年12月,青岛市市南法院执行局局长孟新亲自带队,对被执行人赵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5家公司欠款案集中采取限乘飞机、查封房产、冻结帐户等强制措施,形成“执行高压”,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一次性缴纳案款及其他诉讼执行费用共计2500余万元,案件均执结;2011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倪某在青岛机场登机被拒后逃逸,市南法院果断采取发布公告、限制出境、约谈家属等一系列跟进措施,倪某最终迫于压力在逃逸后20天内偿还80万元欠款;2012年3月18日,香港籍被执行人汤某在乘坐飞机前往北京时被拦截,迫于压力对还款提供有效担保……

  联动机场限高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有效震慑了拒不执行的老赖,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也对此作出批示:“青岛市市南区限制规避执行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具体,且成效明显,请执行局商有关部门予以推介。”一时间,这项措施得到各地法院的借鉴,治老赖的“市南经验”得到高度赞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告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本院已向部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现将被执行人名单(附后)予以公告,并同时向公安、房产、金融机构等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进行通告。本院已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80880915)、举报短信(106357777777),接受公众对被限制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进行举报。

  限制高消费令的限制对象是: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限制内容是: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进行消费性贷款。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高消费限制令的例外是:如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高消费限制令的解除条件是: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限制人如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待被限制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在本限制令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费用由被限制人负担。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是:被限制人如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将视情节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仍有部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已违反限高令的,我院已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此责令各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我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生效后,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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