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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



2013-11-06   作者:吴丹  来源:中国民航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后,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将拥有更明确、更细化的依据。近日,民航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环节的相关规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提升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发展。

  危险品航空运输直接关系民用航空安全,危险品航空运输规范是民航安全管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从民航局运输司了解到,作为指导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由民航总局于2004年7月12日公布,2004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条款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由于近年来上述附件和细则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现行《规定》对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部分主体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新发展和民航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求,民航局此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2011年7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版)》(Doc9284号文件)为主要依据,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修订后,《规定》重点调整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许可模式,突出了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加强了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增加了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因此,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同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在售票、值机环节向旅客进行信息告知。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因此,此次修订的《规定》特别区分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并明确了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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