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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审批手续简化



2013-11-19   作者:钟啸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旨在简化通用航空飞行审批程序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记者昨日从国家民航局网站上查找到了这份《规定》的全文,其中第五条尤其给力,明确指出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这也正顺应了业界大幅缩减通用航空飞行流程的呼声,对于通用航空未来的发展将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记者也发现《规定》中所涉及的9种情况大多与国家安全有关,往往涉及到国界问题、敏感地区,确实并不常见,仅有一条“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发生的频率会略高一些。

  一位通航公司的负责人就表示,通航飞行大多以目视飞行为主,区别于依靠仪表进行的飞行,更强调驾驶员对自己的飞行安全进行保障,未来就应该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提升其灵活性与机动性,《规定》给出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方向。

  同时,《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审批的飞行任务的整个审批流程时间。其中,第八条就规定,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因为有些环节还是比较模糊的,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一位通航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除了制度上的架构外,他也对国内低空导航系统的能力有担忧,“目前,我国的低空飞行区域还是依靠飞机进行主动制导航,也就是飞机靠GPS或者北斗来飞行,其实缺乏一个管理平台的主动导航和整个飞行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在这个技术资源完全开发出来以前,监管的口径还是不会放得太松。”

  而记者也从一位通用航空机务人员处了解到,大家现在都很关心的是临时航线飞行或者支线飞行流程的简化,但是《规定》在这一块没讲得太细。”

  不过,记者也发现在《规定》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也为以上问题的解决留出了空间,并指出了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根据《规定》军民航空管理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飞行,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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