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官员:通用飞行“法无禁止即合法”
通用飞行“法无禁止即合法”——访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批准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今后私人飞机是否可以在蓝天翱翔?中国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这是我国首次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除规定的九种情形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务一律不需审批,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则。
记者:《规定》的九种需要审批的任务分别是什么?
孟平:除第五条明确规定的以下九种情形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务一律不需申请和审批。这九种情形分别为:
一是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是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是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四是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是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是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是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八是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九是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记者:需要审批的任务,多长时间能批下来?
孟平: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记者:通航企业还能得到哪些便利?
孟平:第十条规定,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第十五条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实施机长负责最终决定的放飞制度;第九条规定每年集中办理部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一次审批、作业期限可长达一年,避免一事一报;第十一条降低了通用航空使用军用(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审批层级。
记者:规定12月1日起实施,民航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孟平:目前,民航局已按照《规定》要求,在与军队有关方面建立工作联系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及时通报行业管理信息;建立军民航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审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通用航空活动主体履行信息备案义务,同时组织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做到审批要及时、监管可持续;民航各级空管部门正按照《规定》要求,梳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工作表单,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接,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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