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这是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强调,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预案及服务标准,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与经济补偿。
《条例》还提出,机场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医疗急救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并配备医疗急救设施和必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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