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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空怒族”讲讲法律 拒下飞机是非法强占航空器



2014-06-25   作者:王蕾  来源:网易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导语:近日,有70余名大陆乘客因不满航班延误赔偿方案,采用拒绝下机的方式滞留香港机场索赔,而英语中有专门的词来形容这种乘客暴怒的行为,即空怒(air rage)。大陆的空怒族们惯用霸机、大闹机场等方式来获取满意的晚点赔偿,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六十秒读懂专题: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行登、占航空器,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都是违法行为,即旅客采用霸机、冲闯跑道和打砸机场等方式“维权”都涉嫌违法,可被处以行政拘留。在飞机上对空乘人员使用暴力,还可按刑法追责。而在香港,《航空保安条例》规定乘客维权只要“动手”就是犯罪行为。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一: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拒绝下机属于强占航空器,霸机者将被强制带离,并可处行政拘留

  空怒族最常用的手段便是拒绝下飞机,以霸机来表示抗议,但实际上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这种行为属于强行登、占航空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首要分子可处以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2012年5月10日,原定当日16时40分从长沙黄花机场起飞的HO1126航班,因流量控制原因导致延误,29名旅客因此拒绝登机。而在多次协商之后,仍有旅客杨某、陈某与航空公司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到达目的地后拒不下机。机场民警劝解无效,将两人强制带离并依法传唤,分别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擅闯飞机跑道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除霸机,有的旅客还会选择滞留机场控制区,甚至冲上跑道拦飞机,而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非法拦截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罚款或拘留。2012年8月,云南昆明机场有31名旅客因不满航班延误,闯入机坪及滑行道“拦飞机”,最终6名“主犯”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而2013年3月,广州白云机场同样发生类似事件,两名女性旅客强行带领20余名旅客冲到停机坪,并高声扬言要试试民警的底线,最终不仅因扰乱机场秩序被强制带离,还因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两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和10日。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三:刑法。打砸机场涉嫌扰乱秩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可追刑责

  要求赔偿之外,有旅客在情绪躁动之下,做出怒砸登机口或其他办公用品的行为,比如2014年5月23日因航班延误,深圳机场有男子情绪激动在登机口打砸设备,被公安带走后,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因损害财物赔偿损失3万。而同样在深圳机场,2014年3月底曾发生聚众怒砸机场柜台事件,事发时警方带走多名旅客调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四:合同法。航班延误后,旅客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旅客购买机票可视为与航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航班延误即造成违约,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旅客当然有权获取赔偿。而在航空公司进行退票、改签等弥补措施之后,还有旅客因对补偿方案不满,坚持采用不合作的态度僵持下去,由此产生额外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航空公司是无须负责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航班既然已经延误了,旅客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选择坐视损失扩大,以迫使航空公司就范,那么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就不是航空公司本来的责任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认可的损失是因航班延误产生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或旅客预期的利益。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五:民用航空法。在飞机上对空乘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按刑法追责

  在封闭的飞机上,空乘人员也往往成为旅客情绪的发泄口,2012年曾连续爆出空姐被殴打、被泼开水等暴力事件。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浦东机场上海至哈尔滨的FM9173航班上,一名女乘客因不满飞机延误,扬起巴掌扇了空姐一耳光。事后上海机场警方对打人的女乘客处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有批评质疑中国对侮辱空乘人员的处罚太轻,但实际上,除《治安处罚法》对故意伤害他人有规定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即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六:香港航空保安条例。乘客维权只要“动手”就是犯罪

  香港《航空保安条例》明文规定,若无合理辩解,在飞机营运者要求离开之后仍逗留在飞机上,即属犯罪,而在机场内作出任何暴力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是犯罪。2013年7月5日,有一对内地夫妇航班延误而与机场职员发生争执,随后情绪激动,毁坏柜台上的电脑键盘,并用汽水淋泼两位地勤职员,之后被香港警方以涉嫌刑事毁坏、普通伤人以及袭警罪拘捕,当地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5000港元。而同月26日,有内地大学生与航空职员发生拉扯,事后向警方承认袭击地勤人员,就普通袭击罪进行罚款。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七:国际法。机长有最高处置权,必要时可请旅客下飞机

  2012年曾发生一起中国夫妇因冒犯空乘被美联航拒载事件,而实际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一直在强调加强对这种空怒行为的惩治力度,但无奈各国法律有别,不过有一点是可以确认的,那就是根据被称为“航空刑法”公约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飞机上,机长拥有最高处置权,其中《东京公约》规定机长有权力对犯有罪行或作某种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看管措施。因此只要机长觉得旅客的行为可能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就有权力将旅客请下飞机。一旦旅客不遵守规定且不听劝阻,就会被视为挑衅行为,机长就会行使权利以‘危害飞行安全’为由拒绝该乘客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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