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简化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包机审批手续
关于简化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包机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精神,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序开放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简化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包机审批手续,由报批制改为备案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航空公司从事不定期飞行,须遵守《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9号)以及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规定。
二、各航空公司安排的包机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运营。除经特别批准外,在有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原则上不得安排包机运营。
三、各航空公司应于包机拟定飞行日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包机飞行计划报民航局主管部门备案。各航空公司完成包机航权备案手续后,需持备案文件向相关部门申请预先飞行计划,并完成航路时刻协调、运行合格审定以及境外航权报批等相关手续。
四、首次经营国际航线包机的航空公司,仍须报送可研性报告和航班计划申请书,待批复后方可执行。
五、各公司安排的包机不得连续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一年内总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包机合同将包机计划一次性进行报备。如有异议,民航局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航空公司。
六、各公司须严格按照已报备的包机计划执行飞行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航班计划,并应按月报送包机实际执行情况。
七、航空公司执行包机任务之前,应制定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保障措施及应急处置办法。发生航班不正常情况时,公司须妥善安置旅客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八、中韩航线客运包机,仍按照2006年6月中韩两国民航当局签署的备忘录中有关包机运营规定以及《关于规范中韩客运包机经营的通知》(局发明电【2013】2189号)管理。对于季节性旅游包机航线,各方原则上仅允许一家航空公司经营,每周班次不得超过2班。
附:国际航线包机备案表(样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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