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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2月1日开始施行



2016-01-27   作者:许晓泓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为维护航空运输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民航旅客的利益,根据民航局《关于加强航空运输秩序管理的通知》(民航发〔2015〕1号)要求,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出台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是指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主要分为十类,即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的;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的;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的;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的;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故意损坏机场、航空器内设施设备的;违反客舱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机组人员指令的;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以及其它扰乱航空运输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

  办法明确,中国航协定期将从民航局获取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中国航协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航空公司、中航信等单位告知记录信息。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客如对记录有异议,可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诉,中国航协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不受影响。

  《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出台,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民航旅客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该办法的施行将使民航业内各单位之间,以及民航业与旅游业等其他行业之间形成工作联动,通过齐抓共管,共同引导广大旅客养成良好的乘机出行习惯,将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见于行,共同创造和谐、愉快、美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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