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聚焦 > 政策 >> 正文

媒体:民航局无人机经营管理办法或暂缓执行



2016-02-02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2015年1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颁布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将暂缓执行。按照进度安排,《暂行办法》计划于2月1日正式执行,但目前该条意见稿已经没有显示在民航局意见征集栏。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设置了十条准入条件,其中“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条款在行业内引发较大争议。意见稿颁布后,以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上百家无人机公司1月份联名建议,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适航证”等前置条款,制定适应无人机行业特点、具备可操作性的新办法,并建议新政策执行给予缓冲期。

  作为联名意见反馈的发起人,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景兵昨日在接受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自递送反馈意见后,没有收到民航方面回复,也没有收到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截至发稿,民航局运输司尚未进行回复,官方网页也没有公告暂缓执行通知。据接近民航局人士透露,该《暂行办法》可能暂缓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国内无人机数量已经超过10万,从事研发、生产等无人机企业已经超过400家。另一方面,无人机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一度发生消费级无人机“遇上”战斗机事件,国防部强硬表态“无人机不能无人管”。

  余景兵表示,欢迎对无人机的监管,并强调凡是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无人机飞行行为都应该纳入监管,但仅参考通航管理颁发“适航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等方式并不合适。

  据介绍,“通用航空”主要指的是除公共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有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而无人机适航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原有通航办法中,存在“不是企业法人就不能办经营许可,办不了经营许可就不能成为企业法人”的循环矛盾。另外,无人机实际应用场景中,九成都是25kg以下小型消费级无人机,应当成为监管重点。

  作为改进措施,余景兵建议无人机适航认证应该按照应用场景分类监管,比如农林植保无人机由农业部农机所负责,警用无人机由公安部下属研究所负责,电力线巡线路、架线无人机由国家电网下属科研所负责。

  具体飞行中,包括消费级无人机,需要超视距飞行的,操作者都应该持有驾驶证,无人机外观标示出制造方和机主等信息,内置连接监管平台的GPS芯片定位;另外,飞行过程中也应该联网,通过设置电子围栏避开敏感地区等。“这方面相关监管意见已经出台。”余景兵指出。

  去年11月26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颁布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咨询通告,以规范民用无人机发展。对无人机重量、飞速等进行分类,并制定了民用无人机机长的指责和权限,甚至对禁止无人机酒驾等行为也作出规范,被称为“无人机交通规则”。

  不过,也有无人机专家对证件化监管无人机表示反对,表示如果设置过高门槛,可能会限制了行业发展。

  无人机航拍摄影师宋南向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表示,目前行业中,航拍用人单位对是否持证并不十分关切,但长远来看,“持证上岗”是必然趋势。

  据了解,在无人机系统管理的咨询通告中也提出使用无人机云监管,以优化监管。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去年已经上线“U Cloud”的无人机监管系统,主要针对重量在7-25公斤,飞行高度在150米以下的无人机,监控其航迹、高度、速度、位置、飞行任务等信息,预计2016年开始正式运行。

  另外,大疆创新负责人此前向记者表示,已经向监管层展示了研发的无人机安全系统,监管机构可以与飞行人员即时沟通,掌握空域态势,发生事故后进行责任追究。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