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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十三五"机场改扩建迁建的通知



2016-05-17   作者:  来源:发改委网站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关于开展

“十三五”民航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

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航运输需求增长,部分机场业务量增长较快,较多城市提出机场改扩建或迁建需求。为有序推进民航机场项目建设,合理把握建设时机,科学确定建设方案,促进民航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三五”民航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机场保护

  民航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在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机场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预留充足的发展空间,并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噪声敏感区域控制等工作。

  二、合理把握建设时机

  各地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调整,研判机场发展趋势和目标,科学论证机场项目建设的合理时机。对于军民航运行矛盾突出的机场,应加强军民航运行协调,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提高机场运行效率,挖掘机场发展潜力。当机场设施容量趋于饱和,难以满足航空业务量增长需要,或者机场跑道等设施不能满足机型使用或安全运行要求时,可考虑开展机场扩容前期工作。

  三、优先选择改扩建方案

  现有机场一般距离城市相对较近,地形地貌条件相对较好,且周边相关路网和配套设施比较成熟,采取改扩建方案具有占用土地资源少、工程投资小、项目推进快、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等特点,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扩容应优先选择改扩建方案。

  四、慎重选择迁建方案

  机场需要扩容,存在受城市规划建设、周边建筑超高等限制,改扩建方案影响面广、经济性差、社会稳定风险水平高,或受地形条件限制严重,不具备原址改扩建条件;或者受空域使用限制,军民航飞行矛盾日益突出、实施机场改扩建无法缓解矛盾等情形的,可以开展机场迁建研究论证工作。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机场,原则上不予支持,如仍要迁建,由地方自行安排。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民航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航局综合司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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