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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下发《做好航班正常工作若干规定》



2013-10-14   作者:王诗彧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民航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广大公众关心的航班延误问题,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做好航班正常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若干规定》)以“抓源头、抓过程、抓善后”为重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航局2010年以来治理航班延误的各项措施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并建立了约束处罚机制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若干规定》从提高航班运行效率和做好航班延误后的处置及服务两个方面,对航空运输生产链条上的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航空公司、机场、空管、保障、监管等单位的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具体。

  在提高运行效率方面,《若干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不得虚占航班时刻或随意变更运行时刻;加强飞行员对Ⅱ、Ⅲ类盲降系统的培训应用,以降低低能见天气原因对航班起降的影响;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和代理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运行保障设备和物资,不得因设备不足影响航班正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改善空域环境、提升空域容量,优化管制工作程序,加强天气监测能力建设;中航油、中航信、中航材不得因供油、信息服务、航材保障等原因影响航班正常等。

  在做好航班延误后的处置及服务方面,《若干规定》要求航空公司要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邮件、电话、广播和新媒体等方式,将航班延误、合并或取消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旅客,信息告知要具有连续性;要对分(子)公司、过夜基地、驻外营业部、地服代理等充分授权,确保发生航班延误时能及时向旅客提供退票、签转、食宿、经济补偿等服务;要在地面代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内容;要预留备份运力对延误航班积极补救;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机场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航班延误情况;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机场要配备标志醒目的服务协助人员,帮助旅客排忧解难;建立航班延误后的运行信息共享、放行和旅客服务协调机制等。

  《若干规定》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及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机场要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设立综合服务柜台,为代理的所有航空公司客票和所有类型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差异化服务的除外)。航空公司、分公司要在隔离区内设立独立的服务柜台,为本公司所有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

  《若干规定》还对机场的航班备降服务、航班运行秩序维护、监管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为切实提高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的航班运行效率,民航局已于今年2月,对全国8个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以上、18个旅客吞吐量500-2000万人次的大中型机场,分别提出了安装、使用Ⅱ、Ⅲ类盲降系统的实施方案,并要求运营旅客吞吐量排名前十位机场至首都机场的航班机长,自2014年1月1日始,必须具备Ⅱ类盲降运行资格。民航局还要求各航空公司飞机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ACARS系统或卫星电话,实现舱单传递电子化,以提高工作效率。

  《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航班正常和航班延误处置工作约束处罚机制,对违规者,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新增航线航班和加班包机申请、削减总飞行小时,取消或暂停航班,取消航班时刻,罚款、追究领导责任等处罚。

  据了解,为建立长效机制,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民航局陆续出台了系列运行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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