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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机场公安局成功处置“4.15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5-04-16   作者:高鹰飞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5年4月15日08时30分,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接省厅指挥中心通报:4月15日07时50分,一男子拨打通化市公安局110报警称:“我在长春机场放了一个炸弹”。

  机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报值班领导,孙军副总指示由机场公安局牵头成立临时指挥部并组织机场各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同时启动机场应急预案,提升机场预警等级。机场安全检查部对机场候机楼各出入口实施安检排爆检查,旅客安检实施双百检查(100%人身检查、100%开箱检查);机场武警中队和公安局加强候机楼内武装巡逻和物品排查;机场其他部门加强各自所属区域可疑物品的排查;机场消防队派消防主战车和机场医疗救护中心救护车到候机楼指定位置待命。

  省公安厅任剑波副厅长要求技侦、警犬基地部门配合机场公安局对此事件进行侦查。10时22分,省厅刑侦局派排爆专家及犬队共12人携带2只排爆犬对机场候机楼公共区进行全面排查,11时17分,排爆工作结束,未发现疑似爆炸物品。

  10时许,经技侦部门配合,机场公安局将嫌疑人刘某鑫在梅河口市(通化市管辖)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刘某鑫(男,汉族,27岁)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该人交代经网上浏览,看到拨打虚假恐怖电话可以判刑1到3年,其认为在外打工和在监狱内打工一样,想到监狱待几天,遂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机场有炸弹。据其家人称,刘某鑫患有妄想症、抑郁症已有3年病史,有在通化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史,目前仍在治疗中。

  4月15日11时30分,机场解除预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机场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承担着服务旅客,维护安全的重要职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识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谎报虚假信息不仅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也会对自己造成相应处罚,可谓百害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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