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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乘飞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刑



2016-05-04   作者:赵文明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被告人俞礽芳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洲狮爪338个、非洲狮犬牙3颗及豹犬牙9颗,均予以没收。

  厦门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俞礽芳乘坐KA618次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厦门海关查验,在俞礽芳行李箱内当场查获藏匿于铁盒里的疑似动物爪343个、动物牙齿14颗。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43个动物爪为非洲狮爪,14颗动物牙齿中4颗为非洲狮的犬牙、10颗为豹的犬牙,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附录Ⅰ中的保护物种,价值合计人民币201710元。

  2015年6月11日,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俞礽芳接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走私事实。

  厦门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俞礽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俞礽芳在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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