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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机场:女子强闯安检通道 暴力殴打民警获刑



2017-04-28   作者:江薇、赵兴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彪悍女子携带液态物品强闯安检通道,辱骂殴打安检工作人员和执法民警,造成安检通道关闭,3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4月1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5个月。

  事件回放

  2016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乘坐HO1266航班由哈尔滨前往上海。安检过程中,随身行李中被检查出呈液态的大酱。安检工作人员告知:该物品不允许随身携带,刘某不听劝阻,强闯安检通道。安检工作人员制止,却遭到刘某辱骂殴打。

  20时22分,哈尔滨机场派出所民警接到安检工作人员报警,前往处置。刘某非但拒不配合调查,反而扯掉民警佩戴的隔离区通行证,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造成安检通道关闭15分钟。民警对刘某实施强制传唤。传唤过程中,刘某仍然暴力抗法,辱骂殴打民警。后经公安医院诊断,3名民警面部、颈部、上肢分别有不同程度抓伤和挫伤。

  20时39分,机场特警陈某、高某到达现场,将刘某强制带离。

  24日2时09分,机场公安局刑侦支队受理案件;12月24日,刘某被机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刘某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7年3月2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罪,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4月1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据哈尔滨机场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被告人刘某供述材料、机场工作人员及旅客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能够认罪、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

  专家解读:依法履职,执法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然而,在众多的妨害公务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胜诉率并不高,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检方认为,法制社会,警察的执法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同样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并平等地接受法律监督。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证据是关键。许多本该胜诉的案件,因为证据不足乃至缺失而功亏一篑,问题的根源在于执法不规范。

  针对该案件,法制专家认为,一线民警,通常被赋予多项权力,那么行使权力的素质能力就必须得到相应提升。哈尔滨机场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自始至终保持着克制冷静的态度,执法素质能力值得肯定。同时,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事发经过,为检方认定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这起案件也为一线民警执法提供了参照:规范执法,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官提醒:暴力抗法,必受惩处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针对近年集中暴露出的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监督不得力等问题,2017年1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和人民警察现场盘问检查“两个规定”,在规范执法的同时,也将有效地保护一线民警的合法权益。2月10日,黑龙江全省公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六大工程”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其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居于全局性、基础性地位,体现出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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