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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涉及民航领域8大类、33项措施



2019-01-08   作者:肖敏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其中,涉及民航领域的措施共八大类、33项。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民航局积极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自2015年4月开始,民航局组织各业务部门对民航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初步确定民航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以此为基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进行了10余轮缩减和修改完善,最终确定了2018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民航领域的措施,共八大类、33项。

  其中,八大类包括“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器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未获得许可,不得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或在机场经营相关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经营民航飞行、运输等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及民用航空资料的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未经过许可或审定,不得从事民航培训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参与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等民航重要领域投资”“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和“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民航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非禁即入”,将有利于推动民航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民航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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