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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弹”案件频发暴露法律漏洞



2013-11-06   作者:毛开云  来源:长江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年5月,王洪亮致电6地机场,谎称5个航班有炸弹,导致航班被迫返航。11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王洪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11月6日《新京报》)

  王洪亮获刑5年,成为“诈弹入刑”第一人,而法院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被告人王洪亮进行定罪量刑的。面对频发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事件,“诈弹入刑”第一人警示《民航法》该修订了,应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

  近年来,“诈弹”案件越演越烈,仅今年就发生了多起:5月15日,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遇电话威胁,经查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2月20日,为了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陈跃连打两次匿名电话,谎称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合肥飞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备降南昌;2月8日,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接到匿名电话报告,声称飞机上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诈弹”案件的处罚面临法律困境:一者,对“诈弹”行为人的处罚偏轻,一些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按《刑法》进行处罚,对行为人的量刑明显偏轻。二者,“诈弹”案件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也少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认倒霉”。而航空发达的国家均对“诈弹”行为予以严惩。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诈弹”案件频发,暴露我国航空立法和执法的缺失。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刻不容缓。我国现在所用的《民航法》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造成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治乱需用重典,在《民航法》修订前,《刑法》也可以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最高法对相关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比较判例,加大和明确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的处罚。

  只有让编造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人付出惨重代价,那些蠢蠢欲动的人才不能胡乱伸手、胡乱动口。期盼“诈弹入刑”第一人能够促进《民航法》的修订,希望每一位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更希望每一位乘客乘坐航班高高兴兴、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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