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逼84岁老人签“生死状”缺乏人性化
近日,国内一位84岁的老人发表微博,称自己由于年老,在搭乘飞机时,被航空公司要求填写说明单,单子上写明如果自己死在飞机上,则航空公司不负责任。这位老人认为,他从没听说过航空公司有此要求。(11月20日《广州日报》)
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签“生死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据悉,在2010年,两名残疾人欲乘深航班机从北京飞往深圳,深航一经理以“飞机遇险的时候,残疾人无法撤离”为由,要求其改签其他航班。争执后经过协调,深航逼迫残疾乘客签下“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方才准许其乘机。如今航空公司要求老人签“死亡责任书”,其逻辑与意识,与之前并无太大差别。
对于老人乘机要不要“自证健康”,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仅有第34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因为条款模糊,便给了各大航空公司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少航空公司对于老人的承运,便单独设置了各种条条框框,如四川航空要求80岁以上老人出具适合乘机证明;春秋航空与奥凯航空则要求70岁以上老人出具健康证明。
这样的现实,见证了民航管理的混乱,对于老人并没有统一的“成文规范”,本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进行管理与约束,推出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应以推卸自身责任的姿态来应对。在此事上,如果的确无法明确老人的健康状况,秉着为其安全与健康出发的原则,航空公司应该给予耐心而详细的答复,而不是用一纸“生死状”来解决所有的难题。更何况,“生死状”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应,让老人签了,也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何必多此一举呢?
于老人乘机而言,适合乘机证明可以有,但“生死状”不能有。前者,一方面是为了乘客的健康与生命着想,另一方面也是为航空公司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这情有可原;但后者则完全是没有人性化的举措,理应被禁止。
而在国外,航空业多是以人性化著称的,因为服务业本身就是窗口行业,理应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如从2008年7月底起,所有欧盟机场都需对残障人士及老年旅客等行动不便者提供特别服务;而在加拿大的国内航班上有一个规矩,乘坐普通舱的大胖子或携带轮椅、拐杖的残疾人士,有权免费多占一个座位,航空公司不得因此而额外收费,或阻止这类特殊旅客登机,等等。这样的人性化之举,正是我们所缺失的,也是我们最该学习与借鉴的。只有人性化的服务意识深入人心了,“生死状”之类的闹剧才会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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