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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治航延各方行为



2013-11-29   作者:崔炯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民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乘坐飞机出行的旅客数量成倍增长,但是由于空域限制、流量控制和天气影响等原因,要保证飞机的飞行安全,往往以航班延误为代价。民航航班不正常率也在随之攀升。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在机场积压并与机场、航空公司发生冲突,已经成为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危险源。

  在今年内,民航已经发生了诸如昆明长水机场群体性事件、温州永强机场打人事件和上海虹桥机场殴打工作人员事件等恶性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旅客与民航单位冲突已经出现扩大化趋势。如何规范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流程,以此规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作为国民经济命脉中运输枢纽的机场安定有序的重要保证。

  旅客从购买机票到乘坐飞机出行,实质上是与航空公司从签订到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章在宏观上规定了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为了保证及时和高效,已经形成了由航空公司提前制定好的格式条款规定和权利义务,经过民航局的批准方可生效。这种被严格核准过的格式合同是出于民航事业的安全性考虑,与国际条约接轨,具有公信力。其中对旅客和航空公司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规定了承运人的强制承诺义务,从而防止航空公司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的可能性。

  航班出现延误,实质上是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迟延履行。航班延误的本质,是航空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完成运输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在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根据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出现延误的原因有多种选择,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航空公司主观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主要有飞机机械故障,航空公司执行航班计划变更。旅客在乘机前已经出现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可以选择改签规则。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标准根据延误的时间以及乘坐的舱位不同而不同,这个标准也是在乘客购票订立运输合同时同意的。

  由于空域管制、流量控制和天气影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都属于履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航空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以7月6日发生的上海虹桥机场殴打工作人员事件为例,3名旅客因所乘坐的航班延误,情绪激动而殴打2名东方航空公司的女工作人员,毁坏登机口柜台。这次航班延误是上海地区雷雨天气影响造成的,旅客完全可以请求行使解除权解除运输合同,重新订立能够成行的运输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航空公司支付因为延误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他人造成伤害。上海虹桥机场打人事件发生后,机场警方表示,被殴打的东航工作人员已经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殴打者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这些丧失理智的旅客本来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自由的剥夺和财产的处罚。如果航空公司或者受伤的工作人员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殴打者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旅客和航空公司都应该在“法治”的模式下,合情合理地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用法律规范约束航班延误后各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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