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民航安全威胁缺乏公众知晓制度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5日上午,因为有人编造的虚假炸弹信息,导致深圳航空、东方航空和吉祥航空三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分别返航、备降或者推迟起飞,更有乘客在紧急疏散的过程中受伤。
事发后警方迅速锁定、控制嫌疑人王某亮
昨天(16日)凌晨,深圳警方通报,发布虚假炸弹信息威胁航班的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方伟文介绍,前天上午他们接到报警之后,迅速开始了侦查。
方伟文:深圳市公安局非常重视,马上就组成了专案组。非常快,在15日事发当天下午3点多,我们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亮。
警方调查发现,威胁电话是从深圳打出,嫌疑人之后逃往广东东莞。
方伟文:他是在深圳打的电话,因为现在新闻网络信息传播非常快,他上网看到自己的犯罪信息已经被各新闻媒体作为头版头条了,所以他当时就怕了,当天下午就从深圳逃到东莞去了。
昨天(16日)凌晨3时15分,专案组在东莞市常平镇东元路的一个出租屋里找到并控制了嫌疑人王某亮。
方伟文:他也没想到我们这么快就把他抓住,很惊讶。
王某亮曾多次犯罪 仇视社会想报复
深圳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王某亮是26岁的男性,内蒙古通辽市人,在深圳没有固定的住址,也没有工作。警方把他从东莞带回深圳,经过初步审讯,王某亮承认在5月15日上午,先后6次拨打北京、上海、西安、南京等地的机场电话,谎称航班上有炸弹。警方说,根据初步了解,王某亮以前多次因为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所以仇视社会,想要报复。
方伟文:据我们了解,嫌疑人在2003年左右来到深圳,2003年,因为抢劫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2006年又因为敲诈勒索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还有其它多次违法行为受到过相应的处罚。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亮因为涉嫌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经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对于案件的更多细节,包括拨打6次电话威胁5趟航班的具体情况,深圳警方表示还在审讯了解,将会进一步加大侦办力度,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近年发生多次类似“报假警”案件
今年2月21日,安徽蚌埠的一名男子陈某“报假警”说,某架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飞机紧急迫降。而陈某报假警的理由居然是“为了挽留女友”,阻止正在这架飞机上的女友弃自己而去。这么一句谎话,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八万多元的直接损失,160名旅客的行程被打乱。
昨天(16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某被指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庭审中,陈某当庭认罪。
包河区检察院当庭指控: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因琐事和女友小雅(化名)发生争吵,当晚小雅来到合肥骆岗机场,准备搭乘22时的ZH9786航班飞往深圳,后该航班因故晚点至24时起飞,陈某得知消息后,随即驾车从蚌埠赶来合肥,试图挽留小雅。
陈某:拨打这个电话的目的就是想拖延时间,能够把她留下来。
在来合肥途中,陈某分别于2月21日0时许,0时20分许拨打机场问讯处电话,谎称ZH9786航班上有危险品,希望飞机不要起飞,飞机就近备降南昌机场。
合肥机场公安局副局长王利:开始以为是小事情,打一个电话,航班晚一点起飞,但是没想到造成这么大的后果,心里面肯定害怕。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某当场表示没有异议。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罪名认定和量刑标准。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的危险品威胁信息,陈某虽有主动投案的从轻情节,但是鉴于其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应该从严处罚。
而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考虑到陈某为初犯,又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小。且陈某的父母愿意赔偿航空公司的损失,建议法官能够判陈某缓刑。陈某当庭流泪,为自己求情。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民航安全威胁缺乏公众知晓制度
在我国,类似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
邹建军:对这些事件的追究震慑力不足,我个人认为,没有把它当做一个非常严肃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而在美国,对类似行为的刑罚最高可以判20年,而且要按照受影响旅客的时间进行赔偿,一架飞机上几百名乘客逐个按小时计算损失,那绝对是巨额罚款。在加拿大,类似行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中国民航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华认为:除了严格落实刑法有关规定,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之外,建立一套航空安全公众知晓制度越发迫切。否则“破窗效应”难免会引发更多的游戏者模仿。
李燕华:民航在安全威胁方面的处理没有公众知晓制度,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后续处置,这也是现在航空安全保卫在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所以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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