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飞机备降”暴露安全软肋
10月25日,北京遭遇严重雾霾,其间,一架由日本旭川飞往北京的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号为MU750的航班准备备降济南、青岛两机场时,均遭拒绝,以致这架飞机一直在华北上空多次往返,改变航向,当最后落地后,机内仅剩燃油1520公斤,只够飞行约半个小时,险酿险情。(相关报道)
航班因故就近选择其他机场备降,对于保障飞行安全来说很正常的,也符合民航局的明确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设施,主降机场不能接收飞机着陆时,备降机场作为保障航班安全飞行的最后一环,必须配合备降工作。而有关机场拒绝MU750降落的原因,居然是只接收宣布最低油量或紧急油量的备降航班,且必须在北京管制区域内耗油至最低油量才可备降。
这是什么逻辑呢?就是说,飞机不接近最低油量,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在备降机场降落的。这样的规定,叫人心寒齿冷。航班因无法达到备降“条件”,只能在天空多次往返,改变航向。这样的情景,想想都令人心悸,飞机上近200人的安危,经得起这般折腾?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备降,备降机场将自身的责任推卸到了最小,却将最大的安全风险,留给了孤立无援的航班。这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责任上,都是说不过去的。
可叹的是,机场拒绝飞机备降的事例并非孤例。2012年2月,上海飞海口的一架客机由于暴雨无法降落,申请备降其他机场,就连续遭到三亚和广州两座机场的拒绝。这或许可以使备降机场规避了责任,减少了“麻烦”,但却是以损害上百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的。在这架机场利益和乘客生命的天平上,任何人都不难权衡出轻重。
万幸,MU750航班在管制员指挥下耗油后备降青岛机场。但是航班的成功备降,并未使这一事件画上句号。人们需要深刻反思,达到最低油量才能备降这样的规定,是否过于机械、僵硬而保守?有关机场恪守这样的教条,是否有形式大于实质之弊?达“最低油量”方可备降之类的僵死规定,已逼近人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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