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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纠纷终极证据要经消协认同



2015-08-20   作者:张媛  来源:法治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漫画/高岳

  坐飞机如何订座与购票、航班超售或延误怎么办、托运行李箱受损怎么赔付……这些与乘坐飞机息息相关的问题,都规定在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中。

  所谓航空运输总条件,是由航空公司制定的在运输过程中规范航空公司与旅客行为的一个基本规定,是航空公司与旅客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就是明确承运人和旅客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承运人对旅客的服务。

  “无论航空货运还是航空客运,都须签订一个合同,而航空运输总条件是整个航空运输总合同的核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终极证据。”对于绝大多数乘客未曾听闻的航空运输总条件的重要性,中国民航大学教授郝秀辉如此表述。在他看来,其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航空运输秩序。

  “从航空公司角度讲,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提高法律效率;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它可以保护弱势相对人的权益。”郝秀辉说。

  然而,与航空运输总条件的重要性相比,其在普通乘客中的认知率却非常低。

  今年,郝秀辉一直集中研究航空运输总条件问题。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从航空判例中发现,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相关条款是否对旅客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告知,法院是给予否定的。但是我国判决比较理性,未将其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是认定为违约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空间法与航空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刘伟民指出,航空运输总条件就是指航空公司与旅客或货主签订合同的条件。按照民法签订合同自由的原则,其往往体现不出平等。然而,根据民用航空法、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制定航空运输总条件并不构成违法。只要不违法,航空公司就跟旅客达成了协议。

  “客票是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初步证据,但并没有一个法律规定能够认定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合同条款的设计。比如说,合同法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规范和细化,那么民用航空法要不要对航空运输总条件作出类似规定?这一问题还需研究。”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峰说。

  鉴于上述争议的存在,郝秀辉认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地位如何值得探讨。“它是一个格式条款,相当于航空运输领域的一般交易条件。”郝秀辉说。

  另一方面,郝秀辉指出,目前我国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审查机构为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航空运输总条件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两个私法主体之间的问题,运输司作为一个行政主管单位,无权力和立法依据对其进行审核。

  “所以,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审查机构需要明确。”郝秀辉强调,对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立法规制越来越重要。

  据了解,目前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总条件并无明确规定,对其确认程序也缺少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航空公司没有让购票人对订立合同的航空运输总条件进行确认,航空公司也没办法证明已告知旅客相关条款。所以,纠纷产生后取证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我国也缺少一个标准统一的航空运输总条件范本。

  “我国法院对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审查是:是否是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航空运输总合同;法律后果问题。目前也出现一个争议问题:凡是经过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过的航空运输总条件,法院是否有权否定它的效力?所以,航空公司不能简单认为其航空运输条款被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后,就能高枕无忧。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有可能被判无效,从而使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郝秀辉认为,航空运输总条件一定要经过消费者协会认同,才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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