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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关注: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辟“急救新通道”



2019-03-22   作者: 吴丹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十年前,或许人们对航空医疗救护这个词还很陌生,但近年来,作为一种快速而高效的医疗救助手段,航空医疗救护这一新鲜事物在应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和转运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且无法替代的作用,它大大降低了病患的死亡率和疾病后遗症的发生概率,也因此受到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3月19日,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加快推动我国航空医疗救护事业发展。《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对航空医疗救护事业有何推动?哪些医疗机构被纳入到此次试点中?各方需如何落实才能将《方案》预期效果达到最大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通航系主任吕人力、副主任李伟,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运输所通航室主任张兵、中国民航二所通航所所长王秉玺等业内专家,对该方案进行权威解读。

  深化改革 通用航空与医疗救护的融合创新

  记者:此前民航局在通用航空领域开展了很多试点项目,此次为何要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试点?

  答:本次试点是民航局全面推动通用航空民生消费、探索新发展路径的重要尝试,是对以往试点改革的深化与变革,对于探索完善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的作用,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方案》的出台契合了通用航空社会化的趋势,将成为试点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与医疗救护融合创新的重要文件。

  出台该《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从需求导向出发,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试点是民航业服务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航空医疗救护是普适化的民生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加快航空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强化综合应急保障能力。此次开展试点能够为探索中国特色航空医疗救护发展模式、建立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支持,促进通用航空融入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加快释放通用航空市场潜能。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开辟了一条“急救新通道”,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另一方面,也是民航弥补短板,促进融合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应急能力不足是民航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短板,“一二三三四”民航总体工作思路明确提出加强民航应急能力建设,《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提出“整合民航应急资源,强化与军方、地方部门协作,完善政企合作模式,构建国际间合作机制,建立及时响应、协同合作、运行高效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和国家航空应急运输力量”。本次试点在有效提升民航系统应急处置能力的同时,将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航空应急能力,促进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民航与社会融合发展。

  记者:此次航空医疗救护试点与以往开展的通用航空试点有何不同?

  答:此次试点改变了以往通用航空试点单一行业管理部门、个别企业和地域参与的模式,紧扣国情、区情、民情,民航局与卫健委联合推动,立足整个产业链,政府机构、医疗单位、通用航空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全面参与,创建了全域化、网络化、多层级、多路径的试点模式,也是我国航空医疗救护领域首个跨部门合作的试点计划。试点兼顾不同区域航空医疗救护共性和个性,突出地方特色,推动政策改革向规章标准修制和引导发展转变、路径探索向创新和规范发展转变,为推广通用航空与提升航空医疗救护社会接受度提供了良好路径。

  另外,此次试点针对协调不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重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沟通,提出在主管部门、通航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汇聚发展合力,对于打破行业壁垒、提高救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评估 划设12个省(市)为联合试点地区

  记者:此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安全第一,提升服务”,在《方案》中也多次提到安全二字,为何要在航空医疗救护试点中如此重视安全?

  答:安全始终是民航工作的头等大事。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8年3月27日下发的《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适用于按照CCAR-135运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以及按照CCAR-91部运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在应急情况下的非取酬直升机医疗救援,从确保飞行安全的角度,对机组成员资格、航空器性能与机载设备以及运行要求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最低安全标准的建议。

  此次出台的《方案》将安全作为航空医疗救护开展的底线,从选取试点医疗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标准规范、全过程运行安全等方面提出全方位的要求,并提出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相关标准及要求,对于确保航空医疗救护安全、规范运营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强调试点单位要严守人民生命安全与飞行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卫生、民航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规范业务流程和标准,提升救护效率和服务水平。

  记者:此次选取了12个省(市)作为联合试点地区,这个范围是如何划定的?哪些医疗机构被纳入到此次试点中?

  答:这主要是国家卫健委根据试点的方向、形式、机制和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与水平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前期,相关部门经过反复的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了凝练,并对拟筛选的试点区域进行多次论证和评估,与各地逐一对接试点需求,将积极性高、有基础、符合要求的区域纳入试点范围中,最终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试点方案。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及时调整、解决试点中发生的偏差和问题,最终期待形成相应标准规范体系。

  此次联合试点选取了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1家知名医院和院前医疗机构均被列入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开展试点的同时,《方案》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相关业务,并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向试点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共同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航空医疗救护事业规律、模式、标准与规范方面,形成同向而行的合力。这充分体现了试点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特点。

  记者:在为期近2年的试点期限内,如何检验试点的效果?

  答:为了保证试点取得实效,形成闭环式管理和持续性改进,《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考核机制,由民航局、国家卫健委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试点单位也及时反馈工作建议。民航局、国家卫健委将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对试点范围、内容等实施动态调整,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多举并措 做实航空医疗救护发展基础

  记者:此次试点把“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作为目标,那么,标准化建设对于航空医疗救护工作究竟有何推动作用?

  答:相对于通用航空的其他业务类型,航空医疗救护作业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对时间和效率的要求,对服务流程和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会更高。因此,标准化建设是规范航空医疗救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障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质量,提高航空医疗救护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发达国家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经验来看,标准化建设始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国际民航组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欧洲航空安全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德国标准化协会等均发布了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航空医疗救护运营人的运营条件和管理能力、航空人员资格和训练要求、航空器最低性能限制、设备配备及其技术参数、运行程序与操作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民航局于2018年也发布了《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和《航空医疗救护飞行服务规范》两份规范性文件,从运营条件、航空器性能、机载设备性能、人员资质、作业实施程序等方面,对航空运营人开展航空医疗救护提出了基本要求。但总体来看,我国航空医疗救护标准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性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机制还未建立,尚不能发挥标准化工作对这一跨行业、跨领域新业态的支撑作用。因此,我们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航空医疗救护标准化建设工作。

  记者:除标准化建设外,还应从哪些方面着力,才能将《方案》预期效果达到最大化,进一步促进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在我国的应用?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方案》对航空医疗救护试点的开展作出了统筹规划,这是一个好的开始,落实《方案》还有大量基础性、实操性的工作等着我们去做。

  首先,建议有条件的地区自愿配套相关激励政策,加大对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建设、运营和基础设施投入等的支持力度;同时,可以遵循市场化原则,向相关通用航空企业购买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及保险机构参与合作,支持航空医疗救护飞行员、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和卫生部门基于医疗基础资源、经济社会环境、通用航空发展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人,确保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达到试点效果和目标。对可复制的试点经验也要及时予以总结、提炼、推广,上升为全行业经验,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第三,打造航空医疗专业人才队伍是提升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能力的关键。目前国内开展航空医疗救护活动的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较多,但兼具航空、医疗专业知识,且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人员少,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十分薄弱。试点相关单位应依据《方案》中提出的医护人员的标准和条件,开展实训,提升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能力,并结合实践提出进一步优化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可行性建议。

  第四,要充分发挥好科技创新对航空医疗救护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行业内外的专业化平台,围绕航空医疗救护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测试认证、成果转化、训练培训等专业技术支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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