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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机场:落实民航局关于充电宝新规定



2014-08-14   作者:李瑞锋  来源:中国经济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民航局发布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太原机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新规定:一是组织安检护卫部、地勤服务部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内容,并对如何掌握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进行培训,提高对充电宝的管控和判识能力;二是在办理乘机手续的值机位置、办理安检手续的安检区域摆放公告展板,提示旅客妥善处理携带的充电宝(随后此公告将在太原机场候机楼刷屏上定期滚动播放);三是加强对充电宝的检查力度,做好旅客的相关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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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由于涉及到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有着明确的规定。近日,民航局专门发布公告,提醒旅客规范安全地携带“充电宝”乘机。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机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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