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文化 > 观点 >> 正文

 执法“缺钙 ” 空中斗殴难止



2013-11-15   作者:戈金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11月4日在从西双版纳飞往昆明的西部航空PN6216航班上,有乘客打架斗殴。微博发出后,引来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在航班上打架直接威胁到航空安全。经调查,双方错误行为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对空中斗殴的5名女子进行了治安处罚,并取消了她们继续飞往沈阳的乘机资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节奏的加快,飞机凭借其快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公众优先选择的交通工具。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时搭乘飞机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物质文明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出行方式,但人们道德伦理的认识空间却并未相应提升。

  斗殴本身不算大事,但空中斗殴关乎飞行安全,关乎整个航班旅客的生命,自然就是一件大事。空中斗殴的行为不仅毁坏了斗殴旅客在他人心中的形象,更危害了航空安全。航空安全可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飞行安全,即航空器在空中正常飞行的安全,包括航空器飞行安全以及航空器内所有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在性质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个体安全,即航空器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侧重于个体。

  空中斗殴除了如普通斗殴一样能造成参与斗殴人员个体损伤以外,还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情况严重的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安全事故。

  根据斗殴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分为两个层面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在行政责任层面,斗殴行为相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扰乱航空器正常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刑事责任层面,斗殴行为后果、情节构成犯罪的,定罪处罚,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斗殴行为仅严重扰乱秩序或仅造成个人伤害的,可按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若斗殴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威胁或已经侵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处罚。

  反观西双版纳飞昆明航班乘客斗殴事件,之所以发生,还是因为法律的威信并没有真正树立。据笔者所知,目前空中斗殴大多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些轻微的处罚,显然没有触到痛处。

  既然法律有刑事责任规定,那么执法部门就应该恪尽职守。息事宁人的态度使得斗殴行为得不到查处,这置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于何地?要确保法律制度的刚性,执法者首先不能“缺钙”。确保一项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得到遵守,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其难度或许要比立法大。一旦不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法治精神就如水中月、镜中花。

  当然道德因素也不能忽视,如果说航空公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飞机的一翼的话,乘客的良好素养和公共道德则是飞机的另一翼,两翼齐举共展,飞机才能平安飞行,才能给旅客愉快的旅途。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