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文化 > 观点 >> 正文

给无人机一片规范有序的天空



2014-01-07   作者:林青山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据北京市公安局微博发布的消息,2013年12月29日中午,在首都机场以东空域,发生了一起遥控无人机违规飞行导致多架运输航班避让的事件。该事件引发业界思考:伴随着民用无人机应用日益广泛,飞行活动日益频繁,应该如何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民用无人机发展速度非常快,尽管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但预计未来几年中,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仍将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多个国家目前只推出了临时性管理措施。据报道,美国联邦航空局(FAA)计划在2015年前制定出无人机市场的监管规范。

  现阶段,我国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以及人员资质的管理也不够完备。针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民航局于2009年6月26日下发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实质上将民用无人机飞行划入了通用航空的范畴。针对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管理,民航局于2013年11月18日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尽管局方声明该规定属“临时性规定”,但亦难掩其对民用无人机相关术语作出官方说明这一“亮点”。这些定义,解答了业界及公众不少疑问,也初步建立了关于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的基础规范框架。

  对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我们不难判断:12月29日无人机非法进入首都机场空域事件,从技术规范看,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申报进入机场空域,违反了现行民用无人机飞行实施“隔离空域”的基本准则,直接造成与运输航班冲突的危险情态。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民航公共运输安全的特殊性,其运行空域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以危险方法危害民航公共运输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事件中,当事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刑事拘留,就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还应进一步看到,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研制单位多、型号数量多、使用单位多、飞行时点多”等特点,很有必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从民用无人机管理方式和适用规则上看,目前已有的部分文件规定暂处于“临时性”“指导性”的探索阶段,仍需要根据无人机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

  当前,民用无人机飞行热切需求与行业安全管理之间形成的阶段性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人机运营人(包括驾驶员等相关操控人员)对民航法规规章的熟悉程度不够,很容易构成行为上的“违法”;二是管理机构和任务申办流程,仍不够明确具体,一定程度上导致无人机运营人“办事难”。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加强部门配合协作,针对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管理等过程,进行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以适应发展需要;加强无人机运营人执行规章和操控技能的培训,规范其飞行活动;加强空中交通管理技术创新、流程变革和无人机飞行标准(规则)的研究,提升无人机飞行安全的可靠性;强化无人机任务载荷的管理,明确飞行任务申请及空域申报程序,确保无人机飞行的合理性、合法性。

  尽管无人机飞行给民航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基于无人机广阔的应用前景,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既要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又要抓住机遇、知难而进,为民用无人机提供一片规范有序的天空,让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功用。(作者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