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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当避为航空公司“代言”



2014-06-16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中国民航局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对此,有民航业内人士分析,“航班延误,旅客闹得越凶获赔越多”情况将有所改观;但也有旅客觉得,为避免旅客与航空公司相互纠缠,赔偿标准应由民航局来发布,而《征求意见稿》仍然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相当于又将皮球踢给了航空公司。

  就此,可以肯定,在国内航班延误是否赔偿、赔偿多少问题上,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事件时有所闻情况下,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出面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对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可以说,无论对民航正常秩序维护,还是对保护旅客与航空公司双方权益,都无疑是一件好事。不过同时笔者也认为,在航班延误赔偿规定制定过程中,民航主管部门应当要有避免落入航空公司“代言人”陷阱的意识。

  首先社会对行政管理公信要求讲,或许就如已有旅客所指出,民航主管部门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标准,结果完全可能会面临旅客、航空公司“两头不讨好”的尴尬。而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从利益关系层面讲,一旦发生航班延误情况,作为利益双方的旅客与航空公司都会有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可以说是一种利益冲突关系,而且相对旅客一方,航空公司无疑有着很大的优势。所以在此条件下,如果任由航空公司来制定赔偿标准,并进而将其纳入日后具有行政强制约束力的航班延误赔偿规定,那一方面,航空公司就可能会在自利追求驱使下,将自身利益凌驾于旅客利益之上,并对旅客正当权益形成损害;另一方面,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标准并将其纳入行政规定,还可能在事实上形成行政对企业规定的承认与“背书”,结果可能会让民航行政部门面临航空公司“代言人”角色尴尬的同时,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

  还有就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制定程序角度讲,众所周知,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一个首要前提条件。换句话也就是说,如果程序公正性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是说,追求公正的程序不公开,甚至不能得到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同与信服,那在这样的程序下,社会公正的结果肯定会面临飘忽不定、甚至会是不公正的风险。在此具体就以上述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的制定程序(征求意见稿)来说,在公众尚没有明确可参与程序下,行政部门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标准,对航空公司而言无疑是一种“优先权”。而更重要的是,当这种“优先权”是来自行政指定时,那这样的行政要求无疑应该可以说就是一种行政倾向,是一种公权力的认同。就此而言,或许会有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公众就此自然而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由行政部门赋予航空公司这样的“优先权”符合程序公正要求吗?又有谁能保证这样的航空公司“优先权”不会引来损害旅客正当权益的后果?显然,结论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在肯定制定航班延误赔偿规定必要性的同时,笔者在此想提醒民航主管部门一句:谨防落入航空公司“代言人”角色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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