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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开飞机应急门第一案有助公众认识航空安全



2015-05-14   作者:张昭辉  来源:民航资源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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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今年以来我国民航共发生了12起擅开飞机应急舱门事件,开门当事人的结局从被批评教育到追究刑事责任不等。其中5月11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犯罪嫌疑人朴某进行起诉。这是我国首起乘客因为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

  在该案开庭后新闻舆论的反响中,我们很明显可以发现,社会公众对航空安全的认知很不专业,存在重大的误解。当然,出现这种局面并不能怪社会公众,毕竟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要求乘坐飞机必须修满航空安全专业课程多少个学分之类的限制性或强制性规定,而且航空安全的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讲也不是生活必需的理解范围。而我们的责任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航空安全的常识,籍以消除误解,达成共识,理性依法维权。

  第一个重大误解,就是认为只要没有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表示并未危及对航空安全。这样的认识不光是普通公众,就连部分法律学者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可见此论流毒之深。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航空安全则是指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等事故。实际上,航空安全始终是民航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理论上我们是要达到一种没有危险和威胁的安全状态,但在现实中,民航持续安全理念则是要求通过持续的风险管理,把行业运行的风险降低并保持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水平或程度。而对危及航空安全的认识,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的分别,而这两种结果可能会单独或共同出现,武断地排除任何一种危险结果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而遗憾的是,航空安全根本无法、也不可能通过“试错”来验证其是否存在或危险程度。所以形象地说,是否危及航空安全,存在一个微妙的“止损点”,而这个“止损点”的位置,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讲,一定要设在风险“被社会公众认可接受”这个位置,这也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线所在。那么社会公众能否接受“不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线呢?大家可以不忙着回答这个问题,然后设身处地回想一下,为什么去年中联航航班上的烟头也会和航空安全挂上钩?说穿了,航空安全也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底线只能有一条。

  第二个重大误解,就是认为只要目的动机正确,或者不是故意,开一下应急舱门也没什么。在这类误解指导下,媒体对近日深圳飞北京航班旅客声称为救昏迷旅客擅自打开应急舱门一事开脱,认为航空公司和空乘人员有错在先,所以“事出有因”;有法律人士认为擅开应急舱门被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朴某属于“误操作”,应判无罪。这类误解,基本上已经是社会公众对航空安全甚至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共识”。擅开应急舱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甫一实施便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航空公司和空乘人员有错在先也不是一个开脱的充足理由。而被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朴某,登机后在生理正常心理也正常的情形下接受了乘务员对应急门相关操作及注意事项的讲解后,当然应该被认定为明知擅开应急门的后果,此时朴某并不存在需要打开应急门的必要,也没有被任何人强制,所谓“误操作”甚至“被逼”也就是无稽之谈。法谚云: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但实际上,在居高临下地审判别人时,我们是很好的法官,刚正不阿充满正义;而在处理自己的生活时,我们却是一个好律师,很会为自己开脱。

  第三个重大误解,就是判断危及航空安全仅从个人感受出发。这些年来社会公众甚至是媒体对航空安全具体事例的判断多是从个人出发,且基本上认为民航业界和专业人士因利益相关而对他们的通论持严重怀疑态度。擅开应急舱门,是发生在飞行中的严重的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所谓的飞行中,并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飞机飞离地面的阶段,根据《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止。若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当业界共识与公众认识发生立场相反的冲突时,媒体的立场绝对是无条件同情弱者的“鸡蛋的立场”,而这种立场是否就是正确的,不言而喻。只不过,在当下社会公众甚至是媒体只相信眼见为实,所以才会有这种认识上的撕裂。

  虽然民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安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已有具体的条文规制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值此擅开飞机应急舱门第一案开庭审判之际,针对具体法律适用舆论也出现了不同声音,这是好事。没有争论则无进步,理也是越辩越明,个人建议,应当把该案的审判过程全程直播,藉此普及航空安全常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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