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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企业制裁游客 莫借文明之词



2016-02-02   作者:张洪泉  来源:中国吉林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月1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航空公司在海南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游客采取限制措施。(中国网2月1日)

  航空企业联合起来针对不文明现象,是一个好的举措。但是,声明中提出的“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已经超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当一个行为超出法律的限制,势必会被人认为是借以谋私。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航空秩序需要维护,但是如何处理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依法办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问题,主要是指在各种交通工具上,并非这五家航空公司要制裁的“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这五家航空公司将法律规定的在航空器上的不文明,直接发挥成在整个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秩序,扩大了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不合法。

  航空器秩序仅仅整个航空秩序的一小部分,在航空器上的不文明,适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而在机场、航空公司发生的一些问题就不在其列。根据以往新闻报道的涉及机场秩序的一些问题,大多数都是因为飞机晚点、机场服务不到位、善后处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飞机无故大面积晚点,大量旅客滞留机场,情绪不好是一个方面,大量游客滞留机场,秩序能好的了吗?因为机场、航空公司瑕疵而让游客埋单,显然不合适。

  出现不文明事件,除了当事人的素质或多或少有问题外,主要的原因还是缺少各种社会规则约束;很多地方缺乏的不是企业的管理规定,不是行会制定的行业自我保护的规矩,而是约束企业和游客双方行为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在没有解决航空公司各种瑕疵的前提下,在没有法律的授权下,千万别滥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更不要在企业不道德的时候,说游客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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