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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能否东山再起: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例?



2013-09-20   作者:周夫荣  来源:《中国企业家》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通过司法手段剥夺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东盛地产案发回重审,兰世立自被抓5年来第一次得到了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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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控悬转三年半的命运罗盘终于停下,停在8月7日这一天。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被判入狱四年的兰世立因“病残”提前3个月出狱,走到了人生新的转折点。

  更大的转折出现在20天后。8月27日,东星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东盛案”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从而裁定该案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此前不久,东星集团与钟祥政府下属的钟祥旅游投资开发总公司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也被裁定发回荆门市中院重审。

  代理此案的陈有西律师认为“基本事实不清”短短六字,给了湖北省高院一记重重的耳光,而最高院将全部上诉费退还给东星集团说明,东星集团在此次最高院的上诉中“完胜”。

  时光倒退四个月,当此案在北京东交民巷最高院开庭时,彼时律师陈有西也指出,“这是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例。”言下之意,即使获胜,已经消失的东星航空也无法重生。

  自兰世立被抓5年来,东星集团第一次得到了好消息。2008年,面临资金链绷断危险的东星航空危机重重,为保住航空公司,兰世立四处筹措资金。兰世立走出了危险的三部曲:“借钱——股权托管——股权转让”,他以抵押的名义曾三次向融众借钱7500万,因还贷不力,2008年4月18日,双方签署《委托管理合同》,这份附条件的合同实质是要求3个月内若不能还款,就要将东盛房产100%股权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转让给融众。其核心资产为“武汉光谷花园项目”,当时市值约9亿元。

  最终融众如愿以偿。3个月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从最初的100元变成了3.15亿元。股权受让人为李军、杨嫚,都为融众职工。但至今无人见过这俩人,这被最高院称为“影子交易人”。

  这一由借款到卖楼的连锁反应,被律师陈有西称为病急乱投医,实质与借高利贷无异。但是,若兰世立真的以当时超过16亿元的房地产资产换得3.15亿元流动资金,则东星航空或还能周旋于世。

  急于救火的兰世立没想到的是,他拿到手的只有8550万元,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不仅没让他筹到足够资金,最后还让他失去了东星集团最优质的资产东盛地产,后持续升值超过16亿元,兰世立自己又身陷囹圄,被判入狱四年。他曾经坐拥20亿资产,如今只剩一个年营业额不过400万元的景区还在经营。虽然兰世立在企业经营上多为人诟病,但陈有西指出,无论如何,以8000多万元的对价就换得一家民营企业20亿元的资产,这样有违法治精神的事情不该发生在当下中国。

  失去自由的兰世立从未淡出公众视野:三年前的2010年4月,兰经历三次被抓被放后第四次进入监狱。次年3月,服刑不到一年的兰世立便以一份遗书展开自救,遗书以太太、女儿、东星员工、母校武汉大学等为倾诉对象,高调表达其情绪与诉求。两个月后,兰世立因不满东星航空被勒令停飞控告民航中南局的案件开庭,也创造了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件。2011年9月,兰世立通过其侄女、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举报时任武汉市常务副市长袁善腊“挪用公款、索贿”等问题。袁也是介绍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结识兰世立的中间人,最终,事情以袁的退休而告终。

  东星集团的诸多诉讼和自救,共有三个方向,分别涉及兰世立本人的刑事定罪问题(已不可逆转);东星航空之死的程序违法问题(败诉);东星集团的资金问题。这三大问题分别涉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动用了一个民营企业所能动用的全部法律武器。几年来东星屡战屡败,但谁也没有想到,在行政力量干预最薄弱的民事诉讼中,最终出现了缺口。兰剑敏说,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东星40亿资产失而复得”,有可能东山再起。

  发回重审的看点在哪里?最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陈有西看来,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合同是个“影子交易”合同。买股权人没有参加谈判,没有当场签字,没有支付一分对价,名义上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是李军、杨嫚,但是与转让方兰世立等进行谈判的是谢小青,支付转让款的是融众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等,因此东星集团认为谢小青难脱干系,这是“一个放高利贷者参与绞杀一个遭遇危急公司的商战掠夺行为”。

  与在最高院应诉时强调融众已支付股权对价不同,这一次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否认股权转让与己有关,他告诉《中国企业家》:“事实终归是事实。8550万元跟融众集团没有任何关系,跟我也没有关系,我相信司法。”而陈有西对重审结果非常乐观,陈有西认为,对于东盛地产,东星集团当时只是委托管理,因此东星集团有权把房产股权拿回来,即使房产已被出售,东星集团也可执行回转,全部追回。

  东星航空在上诉中还提出了新的证据,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签名并非出自兰世立,《出资转让协议》中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对此,谢小青告诉《中国企业家》说:“那是在诽谤。”

  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受困于资金之渴的民营企业常常出现“病急乱投医”的做法。陈有西指出,东盛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东星集团对于东盛地产是抵押还是股权出售,被转让股权的是融众集团还是李军、杨嫚。在民间,这种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合同,用来解燃眉之急的情况不是个案。甚至有人在做所谓的抵押时,连房产过户手续都办了。这种看似疯狂不理智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近年来,面对民营企业的经营困境,通过司法手段剥夺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使得这种剥夺更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有研究者称之为,“当暴力革命不可行时,就开始用司法手段均贫富”。比较典型的是湖北荆州天发集团龚家龙案,目前已被证实是错案,龚家龙被宣判无罪。在龚先被判刑期间,其上市公司的所有财产先被政府托管,后被剥夺。

  2008年,兰世立曾经出过一本书叫《民营企业快速崛起密码》,而今,重获自由后,这次命运罗盘又会转到哪个方向?东盛地产案的结果肯定不是全部答案,东星航空已经不在,即使重获自由,兰世立的航空梦或许也难再续,但是东星案仍旧给中国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财产权提供了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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