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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空港:首季度出入境人数突破32万人次 再创历史新高



2017-03-31   作者:黄跃光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宁波空港口岸出入境航班为2485架次,出入境旅客32.26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8.28%和6.68%。

  相比往年同期往返港澳台的旅客人数占比超过60%的历史记录,今年首季度该比例仅为48%,与之对应的是往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客人数攀升。

  出境旅游 宁波人都爱去哪?

  港澳台 首季度宁波往返港澳台人数锐减,仅为15.56万人次,同比去年减少6.55%,其中往返港澳地区的客流基本与往年持平,但往返台湾客流出现锐减,这与台湾当地政治环境以及旅游界不断出现的负面事件不无关系。

  韩国 首季度往返人数达到4.92万人次,同比增长29.47%。统计显示,宁波客源主要往返于济州和清州两地,便利的地理优势、本地化妆品以及特色食品是吸引客流的主要原因。但是自国家旅游局发布了赴韩旅游提示后,大家赴韩旅游热情锐减。宁波空港往来韩国济州和清州的航线也从3月11日起陆续停飞,下一步的客流变动情况有待后续航班的安排而定。

  泰国 首季度往返人数为3.87万人次,同比增长9.32%。据出境旅游者报告显示,泰国已成为中国大陆游客出境游的首选之地。春节前后宁波增开往返苏拉塔尼和苏梅岛等地的加班包机,独特的异域风情和超值的性价比成为吸引中国游客的重要原因,4月份该国还将迎来盛大的泼水节,这将进一步助推赴泰游的热潮。

  日本 首季度往返人数为2.83万人次,同比增长3.28%。目前宁波空港可直飞日本大阪、静冈和名古屋三地,每天都有航班往返日本。曾经风靡一时的马桶盖、电饭煲和母婴产品持续吸引着中国游客。据悉,今年7月,宁波机场还将首次开通直飞东京的国际航线。届时,宁波往返日本的客流还将进一步攀升。

  另外,统计也显示宁波往返新加坡、柬埔寨、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地的客源也较往年有所增长,但比例变化不大。(龚建行 施宏表)

  新闻链接:出境回国 哪些物品禁止携带?

  出境旅游,多会血拼一番,但可不能带上了禁止入境的物品。据宁波检验检疫局统计,2017年第一季度,共截获禁止入境携带物1554批次,截获动植物疫情227批次,同比均有大幅增长。而今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25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实施20周年,为共同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和杂草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境返程游客禁止携带苹果、莲雾、香蕉、橙子等新鲜水果,如需携带请改为购买经过深度加工的果干果脯类;鸡翅、腊肉、肉松和肉铺等动物产品无论生熟都禁止带入。具有繁殖能力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植物材料也都禁止携带,具体条目可见文后链接。

  出境在外 如何做好自我防护?

  近来,霍乱、H7N9禽流感、寨卡和黄热病等疫情在一些国家高发,为有效保护自身安全,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前往泰国、越南和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时应主动做好防蚊措施,尽量穿浅色长袖衣裤、身体裸露部位及时涂抹防蚊水、夜晚睡觉尽量挂蚊帐,从而避免染上疟疾、寨卡和登革热等蚊媒传播疾病;为谨防H7N9禽流感等疾病,应避免食用未煮熟食物,主动远离活动物,尽量不在路边摊或卫生条件差的餐馆就餐;同时也可做好适当卫生防护准备,携带必要的药物,如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止痛药,回国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皮疹和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尽早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旅行史和饮食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链接: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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