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短途运输补贴标准较同类支线航线上浮20%执行
10月10日,民航局网站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25号建议的答复》,对索曙辉代表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对通用机场和通用航空运输补贴体系的建议作出答复。全文如下:
索曙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对通用机场和通用航空运输补贴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通用航空发展支持的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已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通用航空发展:一是通航企业运营补贴。根据《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通航企业作业飞行和飞行员执照培训给予补贴。2013年-2018年共安排资金18.5亿元,超过200家通航企业受益。二是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贴。根据《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适用该政策,且补贴标准较同类支线航线上浮20%执行。三是通用机场运营补贴。根据《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保障短途公共运输的通用机场纳入补贴范围,按最高补贴标准再上浮20%执行,支持力度明显高于运输机场。
以上政策涵盖了通航作业飞行、通航短途运输、通用机场等主要通航领域,对于增强通航企业运营能力、促进通航产业整体实力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符合条件的通航企业、通用机场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依法申请相关财政补贴。
二、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对通用航空补贴体系的建议
促进通用航空发展,需要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目前,民航局正配合财政部研究民航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包括明确今后中央与地方在通用机场建设、通航运输发展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下一步,待正式划分方案出台后,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通航各项补贴资金的筹集及支出范围,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通航发展的支持作用。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8年7月19日
(通航资源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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