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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让“诈弹”儿戏者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2014-06-20   作者:马旭辉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6月9日,在武汉飞往长春经停烟台的CA8223航班上,乘务员询问旅客崔某携带的物品为何物时,该旅客声称所带物品“会爆炸”,并阻止乘务员触碰检查。机组人员随后报警,经重新安全检查发现,该旅客携带的只是鱼竿而已。之后,警方对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崔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事件被网友热炒,甚至一度被演绎为警方拘留了在停机坪上“斗地主”喊“炸弹”的旅客,影响非常恶劣。将该事件和此前频发的“诈弹”威胁事件对比后不难发现,“诈弹”威胁事件是提前经过策划然后实施的,而这起事件是“不经大脑、脱口而出”的,因此前者“故意”的成分多,而后者“儿戏”的成分多。然而有人说了,既然是“儿戏”,航空公司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

  《狼来了》的故事大家一定都听过,前两次“狼没来”的戏谑,造成了“狼来了”后的悲催。众所周知,民航视安全为生命,而安全则是万万不能用来“儿戏”的。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民航制定了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同时在现实中,民航各单位也严谨认真地按章执行。因此,大部分航空公司处理此类事件都遵循“宁可信其有”的原则。毕竟“儿戏”只能是事后的定义,而民航在处理“诈弹”威胁事件时,正是本着对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广大旅客应该能够对此表示支持和理解。

  然而,让笔者感到困惑的是,民航对安全的认真和一丝不苟的态度与工作作风有时反而成为“诈弹”威胁频发的诱因,一个电话、一个邮件、一句玩笑,都可以让整个机场忙得团团转,让那么多的旅客的行程受到影响。或许这些行为人真的不懂法,但笔者认为“儿戏”之后的代价太低,也许才是“诈弹”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近年来,我国对“诈弹”威胁航班事件当事人的量刑标准日渐严厉,但震慑作用仍不大。2013年11月,“5航班诈弹案”当事人王洪亮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造成严重后果”,对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12年的建议不予支持,另外几家航空公司在该事件中近40万元的损失也没有人埋单。而本次“钓鱼竿”事件,当事人也只是受到了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已。

  反观国外,2010年6月24日,在澳大利亚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谎报医院和飞机上有炸弹的男子8个月、252天有期徒刑后,澳大利亚政府就宣布将在飞机上或者机场制造假炸弹威胁的监禁上限从2年提高到10年。而美国对于编造“诈弹”的当事人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并可进行巨额罚款。加拿大则对有类似行为的当事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笔者认为,通过加大对炸弹威胁民航安全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埋单。这样或许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但至少可以让好事者“投鼠忌器”,不敢轻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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