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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因工资未涨欲辞职被判赔偿公司154.6万



2014-05-03   作者:沈右荣  来源:《长江商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嫌工资低了,飞行员跳槽,航空公司索赔违约金、培训费、停飞损失共350万元。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跳槽飞行员支付154.6万元培训费。

  飞行员:不涨基本工资要辞职

  杨某是中国某航空公司飞行员,2008年1月,航空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杨某工作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合同法定终止条件时止。合同还约定,杨某在职期间,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培训,如果杨某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培训费等费用。

  入职时,杨某月基本工资1931元。入职后,航空公司先后送杨某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西澳飞行学院等地培训,共出资172.8万元。

  工作几年后,月基本工资未涨,杨某不满,与公司沟通未果后决定跳槽。

  航空公司:扣档案索赔350万

  2011年7月,杨某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遭拒。期间,航空公司未安排杨某飞行任务,杨某一直处于待命状态。

  随后,杨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同意自己辞职、交出档案等相关手续。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解除合同,杨某支付违约金154.6万元。

  航空公司不服,向江汉法院起诉,索赔合同违约金77.3万元、培训费172.8万元、损失100万元等共350万元。

  对于索赔,杨某称,未与航空公司签培训协议,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是公司未安排自己飞行任务,100万损失不存在。

  法院: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前一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合同,不属违规。因此,航空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不合法。

  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航空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杨某赔付培训费合理,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年限重新核算。航空公司为杨某支付培训费172.8万元,每年分摊4.5万元,据此计算,杨某应赔偿航空公司154.6万元。至于航空公司索赔100万元损失,无证据证明,杨某不用支付。

  法院最后判决,杨某支付航空公司154.6万元培训费,航空公司交出杨某的档案等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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